[草根夜话]白天做鬼事
涉及新闻和言论自由,国际上可能对中国"官家"有一个据说是"歪曲"的印象:管制越来越紧,监督越来越严。偏偏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最高没权机关"却新近提出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不慎"又给人们演绎了一场"白天做鬼事"的正剧。
从命名和相关介绍来看,这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立法意图,似乎是要明确地方政府的应急权力和必须遵守的法律。比如规定地方政府如果没有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将遭到行政处分等等。这段文字意思很明白, 就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设置了必须遵守的七条"高压线"。这么冷不丁的, 大家猛的还以为这回是不是中国的民主、民生甚至自由什么的, 都"不期而至"了?
不过,还没等人们高兴起来, 就见下文露出了"官样文章"普遍会留下的尾巴:草案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人民币(约1万新元)以上10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尽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官员举行记者会,强调上述条款只有在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但仍然不能免除中国媒体和老百姓的"恐惧习惯"。
人们自然"会意",既然草案采用了经典的"模糊法", 故意不明确说明所谓"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或者故意不明确说明何谓"情节严重"、何谓"造成严重后果的", 就说明"官家"是刻意在此留了"玄机"的。往轻里说, 这叫"管理"媒体的需要; 往重里说,这叫控制社会的需要。
可见,这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地方政府的七条"高压线"和对媒体的规定,是一对令人玩味的矛盾。前者要求地方政府负起报送、通报和公布的责任,说明近年来中国不时出现的地方政府瞒报、谎报、慢报信息的事件,让"官家"感到必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的强烈需要。但后者却在"高压线"以外,又限定媒体只能发布按规定所允许的信息, 这无疑借机机明显扩大了地方政府对媒体的控制权。
这无异于说:出了事, 尔等切记及时告诉"中央", 要对"中央"负责。同时, 尔等还要切记告之百姓不可乱说乱动, 更不能让媒体插上一腿。如是,人们对需不需要媒体来"监督"地方政府, 以及中央对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决心到底有多大, 己有了法律的告白。从这个角度看,这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暴露的, 是"官家"对民主政治进退维谷的处境; 表达的, 是一些人对专制习惯的强烈怀念。若用百姓的话说, 就是过去有人晚上才敢做点鬼事, 现在好了, "官家"弄了个"法", 白天也可以做鬼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