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一头雾水:“罢免或撤换”机制是个什么东东?

2005年12月07日 草根夜话A 暂无评论 阅读 1,265 views 次

据说,最新一期《暸望》周刊载文称,中央高层正在制定“罢免或撤换”机制,准备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文章称,这项制度的建立,将是党内民主的一个“重大创新和突破”,是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步骤”。

这么看来,11月份因为爆炸、污染、透水和地震, 而冤屈死得这么多人,还是没有白死,总算有了一个“回报”的方式了。有人甚至高兴地在网上贴出帖子,高喊“从此某某某的官不好当了!”

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看下文:《暸望》周刊接着又说了三个基本情况,一是说据有关专家介绍,以往党内对领导干部的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问题的处理上,都是由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这次要解决的,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相对缺乏的问题”。

二是说其实“罢免”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用的“效果也比较好”。现存的人大已经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三是说此前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提出了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其中“罢免和撤换”制度是“重中之重”,只是在落实和执行中成了“难中之难”。

看罢这么三个基本情况,一向“头脑简单”的国人立马就“复杂”起来了。其一是感到,这回怎么又是“自下而上”启动,而不是大家盼望的“自上而下”呢?若是这样的话,根据以往N多的“自下而上”经验,不会又是“走走过场”就“取得了巨大成效”吧?

其二是感到,人大“罢免”各级官员,大家倒是有听说过的,但好象都是“上级领导决定之后”才交给人大“举举手”的。如果这次的“罢免或撤换”也是依此为“范本”,岂不又闹出个“党内人大”来了吗?

其三是感到,既然刚刚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中, 已经有了“罢免或撤换”制度,而且还作为“重中之重”,居然也没有起到作用,甚至成了“难中之难”, 就说明问题可能不在有没有制度上,而在其他什么地方。既如此,再煞费苦心去搞一个专门的“罢免或撤换”机制,而且还只在“地方这个层面上启动”,会有效果吗?

正当人们一头雾水之时,不料杭州市委竟称他们近日已经“率先”出台了了一个党内监督“10+1”方案,上面赫然宣称:“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区、县(市)常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具体的程序也比较“严密”:先要委员“书面提出”, 然后是“调查核实”,然后是被要求罢免或撤换对象“申辩”,然后是“提起罢免决定”,然后是“全委会审议”,最后才是“无记名投票表决”。

杭州的方案,不看也罢,一看下来,人们几乎要哭了。你想想看,若不是有“深仇大恨”,有哪位“委员”(一般也是官),会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一位有可能是掌握了他的前途和命运甚至是生家性命的人。况且如此“严密”的程序,只要一个小小环节出“情况”,事情就立马会自然停下来。脑子这么不好用,还能混上“委员”吗?

当然,即便如此,善良而忠厚的国人还是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只是对照起《党章》来,人们还是觉得,跟《党章》上写的“任何一名党员都有权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比,门槛还是太高了,操作还是太难了。无奈中国的现实摆在这里,急也没用。只好先让它“不当回事”摆出来,然后再慢慢地“当回事”扶起来,看看有没有福气“真象回事”做出来。你以为如何?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