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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死刑意味着什么?

2005年11月16日 草根夜话A 暂无评论 阅读 1,176 views 次

对于死刑,中国的老百姓比较习惯用“砍头”或者“枪毙”来称谓。因为似乎只有那样,才比较符合他们眼里“杀人偿命”的意思。最绝的,是“偿命”的方法,一般都希望比罪犯“杀人”的方法,还要惨一点。唯如此,才得以“平民愤”。

于是,就有了所谓侩子手的“杀技”,以及受众们的“看杀”。有的东西,好象还成了文化的一种。比如“五马分尸”、“凌迟处死”、“枭首”、“戮尸”等等,可谓件件是撕肝裂肺,生生的解恨解气。鲁迅先生甚至还有“人血馒头”一说,把个杀人的和“看杀”的心态,精准地进行了概括。

因为有了“杀人偿命”和“杀技”、“看杀”的“良好社会心理”,所以死刑对于中国人来说,根本就是个理所当然的事。直到有一天,人们经常听到“杀错”的骇人事件,特别是湖北的佘祥林10多年前险被“杀错”,误认为被他杀害的妻子重现人间的消息,见诸报端后,人们才震耳发馈般地产生了怀疑:如果司法不公正廉明,死刑不就意味着滥杀无辜吗?

有专家立马就提出了一连串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死刑要达到何种目的?死刑能否达到这种目的?死刑满足了一种什么感情?

这么一闹,甚至惊动了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官员。10月26日 ,最高法院在例行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将死刑核准权一律收归最高法院行使。很明显,这是要控制“滥杀”。司法部的一位副部长也在最近表示“可以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徒刑,逐渐减少死刑。他还认为,一个人在关押了25年以上,当罪犯在55岁左右释放出来,“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看来,那些个“杀错”的冤鬼,也没有白死。至少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司法部门还有了“改进”。不过,对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就止罢手,而是越闹越大。比较典型的观点,大致有三类。一类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建议废除死刑的。他们认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28个国家废除和中止了死刑,而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实际上也很少使用死刑。死刑实际上是掌握了强大权力的国家机构,在还有其他的惩罚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一瞬间永远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不是太不人道了?

另一类是以削弱法律的威慑力为理由,坚决反对废除死刑。他们认为,极端惩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必须保证使犯罪变成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否则,犯罪就会变成一个追求利益的优选策略。甚至于因惩罚不足而乐于犯罪。至于说人道主义,他们则认为,有时剥夺生活比剥夺生命,更加残忍,因为还有个“生不如死”的现实问题。

第三类,是所谓“中间派”,或者“现实派”。他们认为,死刑有必要,但要严格把握。死的办法,可以再“人道”一点,比如电椅死、安乐死、注射死等等。等到犯罪率确实下降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提升了,再来取消死刑。

看起来,关于“要不要死,怎么个死, 按什么程序死”的问题,肯定会争论下去。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起码它可以搅动一下人们习惯了的思维,触动一下司法公正这根敏感的神经。或许触类旁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亦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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